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驻江城)有关单位:
经江城区人民政府九届7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阳江市江城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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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阳江市江城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全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九小场所”,主要指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本辖区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政领导牵头、行业部门主管、镇街属地主责”原则,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实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区政府建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负责“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定期分析、通报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推动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对“九小场所”违规储存销售危险化学物品、烟花爆竹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查处。
第六条 公安部门要落实公安部《关于组织派出所积极参与做好防火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3〕98号)要求,靠前一步、预防为主,加强联动、密切配合,抓好“九小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对辖区内“九小场所”以及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公共娱乐场所,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二手手机交易、开锁业等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并指导、监督建立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分析研判“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状况;
(二)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行业主管部门、镇街消防网格组织培训指导,指导镇街组织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及消防宣传教育;
(三)将各行业部门提供的“九小场所”台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系统进行监督抽查;
(四)将“12345”举报投诉中涉及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转交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处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小商店、小餐饮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商贸行业和流通产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小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无证照经营的“九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依法严把“九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在注册市场主体尤其是新业态新领域市场主体时告知消防安全风险,提醒企业利用粤商通开展消防安全大承诺和自查自改。
第十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九小场所”占道经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区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文广旅体部门负责小歌舞娱乐、小网吧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涉旅单位、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密室逃脱、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彩票店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卫健部门负责小型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美容业、体检机构、托育机构、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等小型新兴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核心部位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强化风险管控,遏制医疗卫生领域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小型学校幼儿园、小教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各级学校及小教学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公路隧道以及交通工具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小养老院、福利院、福利彩票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九小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工作,督促房产开发商或产权方向业主或租赁方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并经验收合格的建筑,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九小场所”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九小场所”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街商铺“九小场所”火灾防范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排查涉及“九小场所”直管公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履行好公共区域供用电设备监督职责,加强“九小场所”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电器线路,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九小场所”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江城发布”公众号全面开展“九小场所”火灾防控知识宣传,协助消防部门制作传播一批火灾警示录,在“江城发布”公众号开辟消防宣传栏目,曝光火灾隐患突出的“九小场所”。
第十九条 政数部门要将消防信息化、物联网技术、智慧消防等纳入“一网统管”、智慧江城等平台一并建设,构建“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鼓励社会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完成“九小场所”感知数据汇聚,实现对初期火灾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对隐患重难以整改、“九小场所”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改造。依法将“九小场所”未获得规划或不按规划擅自建设(或改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违法行为移送给有查处权限的执法部门。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党委、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党政领导班子任务分工和所属职能机构工作责任,制定防火巡查计划,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跟踪火灾隐患整改;
(二)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有关监管责任,组织各级网格员对辖区内的“九小场所”逐户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在消防监督委托执法范围内开展消防执法;
(三)每周组织指导所属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对“九小场所”开展不少于三次的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公共消防设施检查,指定具体职能机构承接处理专职消防队巡查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牵头组织专职消防队及辖区应急救援力量制定本辖区“九小场所”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四)督促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小区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履行初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五)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提升本质安全,推广应用智慧消防、简易喷淋等技防措施;
(六)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全面运用粤商通、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平台,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和第一响应人。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员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培训,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公约,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确保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完整好用和人员值班值守,并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库(棚),每个村(社区)至少修建一个。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九小场所”经营管理者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员(仅有1名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小场所”,其现场工作人员即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员;对于有多名工作人员的,该场所至少明确1名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员),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通过粤商通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在其门面店铺出入口、室内墙面或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设置“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识牌。
(二)保持生命通道畅通。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设置和数量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落实防火分隔和逃生措施。严禁在生产经营和储存区域内违规住人;生产经营区域与人员居住区域必须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门等进行防火分隔;合规的住人部分逃生口必须设置辅助逃生设施,二楼以下可设置金属软梯,三楼及以上应设置往复式逃生缓降器或固定金属直梯。
(四)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燃气、燃油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气线路敷设应聘请专业电工,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气产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严禁违规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场所内等停放、充电。
(五)严格控制易燃可燃材料使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人员住宿、物资储存和办公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冷库严禁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隔热材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材料搭建、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的;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属于强拆范围的一律拆除。
(六)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灭火器、消防卷盘、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燃气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鼓励配置逃生面罩和灭火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提升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村(社区)消防网格巡查员优势,将每家“九小场所”责任落实到村(社区)具体网格员,根据火灾风险状况确定巡查频次,做到隐患全程跟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使用市、区统一开发的消防监管平台,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利用小程序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针对性做好隐患排查统计和整改情况记录,实现“整改一处、销案一处”。
第四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当场改正,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实施委托消防监督执法的镇街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委托执法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于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的违法行为移交住建部门处理,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符合查封条件的移交消防救援部门临时查封。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园区)、行业部门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及时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区消防救援机构报请区应急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涉及“九小场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行业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后,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督查室要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常态化督查内容,发现隐患排查有死角、有盲区、有漏洞,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的,要通过诫勉谈话、上级约谈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消安委办公室要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九小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按权限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和进行责任倒查,依纪依法移交纪检部门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附件
1.范围
本指引提出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内容、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阳江市江城区范围内“九小场所”自身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行业部门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九小场所”
经营或生产规模符合下列标准的购物、餐饮、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养老、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九类小场所,主要包括:
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住宿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下的小旅馆;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医疗养老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注:以上数值不含本数。
4.建设标准
4.1总则
4.1.1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1.2严禁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场所,已设置的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4.2.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4.2.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或刑事责任,掌握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并严格落实。
4.3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应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
4.4安全疏散
4.4.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窗口处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4.4.2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4.3住宿场所的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用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客房专用手电筒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4.4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确保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4.4.5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5设施器材
4.5.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
4.5.2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箱门设置紧急开启装置;室内消火栓水压符合要求,启泵按钮能正常启动消防水泵,水带、水枪完整好用。
4.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
4.6火源、电源、气源、危险品管控
4.6.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6.2除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其余场所严禁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6.3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6.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4.6.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6.6餐饮场所液化气罐的储存场所总容积不应大于1立方米,就餐区域严禁使用液体酒精和液化气罐,严禁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气体。
4.6.7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厨房、灶间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油、燃气管道应定期检查、检测,每18个月更换一次燃气软管,可选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橡胶复合软管,软管长度不大于2m。
4.6.8医疗场所内设置的氧气瓶、氧气袋等设施和酒精、药品储存场所,每日应进行检查,实行严格管理。
4.6.9教学场所的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集体宿舍严禁使用明火,不应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4.6.10生产加工企业车间内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存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
4.6.1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严禁设置人员住宿场所。场所与周边单位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4.6.12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的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开关、灯具、电器设备等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护。
4.7教育培训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8消防安全标识
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